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推动土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茂名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效、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根据《茂名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4日在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2024年4月30日,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现将公众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公告,具体情况见附表。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3日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
序号 | 具体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对于本方案第四条中的第三点中的第二小点中的“对未开发的土地不符合规划但已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向权利人退回其缴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后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90年代电白县政府供应用地时,如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基本是由意向用地人向集土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款,电白县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不承担这部分费用。因此,建议应一并向权利人退回其实际承担的征地补偿款,以及与征地和土地出让相关的由其他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耕地占用税纳税、公路基金、增加垦复基金、征地管理费和证本费的总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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