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至10月,张某某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在高州市泗水彰坑村委会酒铺岭非法开采山泥29100.10立方米,认定价值29100.10元。高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及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100.10元并处罚款4365.0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两处争议焦点具有典型意义:一是涉案山泥虽未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但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之规定,认定山泥属于矿产资源,维护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二是张某某此前因涉嫌非法开采行为中“破坏林木”已被林业部门处罚,因侵害法益不同,本次“非法采矿”处罚不构成“一事再罚”。
本案处理准确适用法律,既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又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价值,同时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采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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