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谁执法谁普法”宣传专栏 > 以案释法 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5-12-23 16:47:37来源: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至10月,张某某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在高州市泗水彰坑村委会酒铺岭非法开采山泥29100.10立方米,认定价值29100.10元。高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100.10元并处罚款4365.0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两处争议焦点具有典型意义:一是涉案山泥虽未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但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之规定,认定山泥属于矿产资源,维护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二是张某某此前因涉嫌非法开采行为中“破坏林木”已被林业部门处罚,因侵害法益不同,本次“非法采矿”处罚不构成“一事再罚”。

        本案处理准确适用法律,既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又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价值,同时有效打击了非法采矿现象。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2021064213号 粤公网安备 44090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09000026

版权所有: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主办: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承办:茂名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 网管电话:0668-2796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