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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茂名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4-02-23 13:02:33来源: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茂自然资规〔2024〕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茂名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1日

        茂名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114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2〕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我市乡村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政策体系,落实点状供地项目,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实施点状供地。其中,乡村产业项目是指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等。

        第三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适用点状供地: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四条 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全市新增实施不超过10个点状供地项目,可根据上级政策及各地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调整。各区(县级市)原则上每年不得申请超过2个项目(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纳入电白区数量管理)。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点状供地项目实施计划管理。建立区(县级市)点状供地的项目需求收集机制、制定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区(县级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收集属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以及各镇街的点状供地项目信息,认真研究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的点状供地需求情况,建立部门协同审核机制,对拟申报的点状供地的土地权属、利用现状、土地规划、乡村规划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从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效益性、成熟程度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优先将符合规划、现状为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不占耕地的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并列明清单、建立台账,形成点状供地项目用地需求信息库。各地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年度计划实施点状供地项目清单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属地政府(管委会)已纳入年度计划的2个项目均已完成供地手续,但因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确需增加项目,且其他区(县级市)新增实施项目不足2个的,可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报茂名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点状供地项目清单及重新备案。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点状供地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机制,成立点状供地联合评估论证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含但不限于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点状供地项目建设。

        乡村产业项目需实施点状供地的,由属地镇级人民政府向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点状供地联合评估论证机制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用地申请。领导小组收到申请后,组织属地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形成综合评估论证报告。

        对符合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属地政府(管委会)审定,并在取得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七条 计划项目备案清单、综合评估论证报告、实施方案、点状供地项目批复是点状供地项目后续办理规划、报批和土地供应的依据。点状供地项目应在相关工作环节中附上依据资料,在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供应信息中备注“点状供地项目”。

        第三章  规划选址及用地规模指标

        第八条 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下列情形作区分处理:

        (一)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的使用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

        (二)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是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可以通过编制或调整项目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方式,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三)选址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按规定办理林地规划调整。

        第九条 (特殊情形处理)乡村产业项目选址范围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建设用地规模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时预留的、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增加的、拆旧复垦腾退的、预下达国土空间规划的四类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简称“预留规模”)落实。预留规模均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预留规模落实地块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预留规模落实地块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乡村产业项目应当符合要求,并附具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预留规模使用需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预留规模的使用方案,方案包括文本、表格、图件、扫描文件和图层文件五大内容。预留规模按照“谁预留、谁审批”的原则,由市、区(县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村庄规划编制阶段,需要使用预留规模的,可直接将预留规模使用情况纳入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成果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村庄规划实施阶段,且村庄规划成果已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拟使用预留规模选址落在村庄规划划定的有条件建设区或回填村庄规划复垦区的,可不再单独编制预留规模使用方案,只需按预留规模使用要求,编制预留规模使用数据库更新包和预留规模使用台账,报村庄规划审批机关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备案。

        各地可结合区(县级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依照乡村建设实际需要,分别按照重新编制、规划调整、通则管理、城镇详规覆盖等四种方法,对现有村庄规划进行分类优化提升。

        在区(县级市)、镇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内,选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业点状供地项目,可依据区(县级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

        第四章  用地报批

        第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区(县级市)、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用以保障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需求;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

        第十一条 市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全市乡村振兴(含乡村产业)用地需求。各区(县级市)应当将乡村产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振兴(含乡村产业)用地需求,并优先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 点状供地项目应优先使用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完善规划许可、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手续,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凭已批准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安排使用非市统筹用地指标或向茂名市政府申请使用市统筹用地指标。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属于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农村家庭手工业、体验农业和创意农业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的,或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属于乡村旅游重点产业和项目的,按规定申请使用广东省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民生设施用地指标;其他点状供地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提请市建设用地审批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点状供地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持凭批准的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向市林业局申请林地指标。市林业局按照《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占用林地定额。

        第十四条 点状供地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积垂直开发,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因地制宜、集约开发建设,并根据实际用地需求,采取征转合一、征转分离、不征不转等方式进行分类审批管理:

        (一)征转合一。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相关土地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二)征转分离。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相关土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在坚持公共利益属性和尊重农民意愿、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及规模的前提下,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管理。

        (三)不征不转。农牧渔业种植及养殖用地、生态保留用地,以及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项目区内国有建设用地确定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用途管理。项目区内的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该设施建设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要求,一次性报批项目区内的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分类管理原则建立项目用地报批及供地台账,并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分类填报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供应、流转等信息。

        第五章  用地供应

        第十六条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

        第十七条 实行“农业+”混合供地的,点状供地项目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多种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并可按规划主导用途(计容建设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根据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农业+”多业态发展需求及土地估价结果,综合确定乡村产业用地的出让底价。

        混合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如项目范围未覆盖基准地价的,按照周边片区的基准地价孰高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点状供地项目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关联条件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罚则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的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土地开发利用,保障项目整体、长期开发运营。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要求项目开发主体提交履约承诺书,作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备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前提条件,并对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点状供地项目供地方式: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1.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2.经营性用地或混合用途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除外);鼓励采取弹性年限、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

        3.经营性用途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项目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按规定协议出让。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乡村产业项目鼓励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入市应结合国家和省要求审慎稳妥确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六章  土地登记

        第二十条点状供地项目以宗地为单元确权登记发证,可按项目实际管理的需要,将多宗用地整体一次性申请不动产登记。

        (一)点状用地为单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二)点状用地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可以各地块为宗地分别进行土地登记发证;也可按项目实际管理需要,将多宗地整体一次性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应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点状供地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对分割转让及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确,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中约定不能分割转让或抵押,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上对宗地的权利限制予以注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确保乡村产业用地专项指标专项专用。严禁以点状供地为名开发房地产项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大棚房”及别墅类项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分割转让或抵押等行为。属地政府(管委会)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 点状供地项目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项目开发主体须凭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照规定办理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点状供地项目因政府及其部门方面原因无法实施或项目开发主体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发建设的,属地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处置,收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主张违约责任,防止项目用地出现批而未供、闲置或低效利用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未按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或约定开发建设的点状供地项目,所在属地政府(管委会)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点状供地项目。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审定属地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点状供地项目认定批复;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点状供地项目申报以及实施工作。

        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点状供地项目申请;协助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联合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做好土地供后巡查,对土地供应后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项目准入条件等事项的审核(其中农业投资项目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配合领导小组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验收。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办理规划、报批、用地等手续;负责建设项目确权登记;配合领导小组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监管工作;负责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配合领导小组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指导和监督环保设施的落实;配合领导小组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涉农点状供地项目性质进行认定,对农业投资项目立项、项目准入条件等事项的审核;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开展涉农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工作;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农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配合领导小组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点状供地涉农项目实施方案,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涉农项目进行联合验收。

        (六)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对文旅类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认定,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开展文旅类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工作;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及旅游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配合领导小组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验收

        (七)水务部门:负责涉水项目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核;监管防洪、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配合领导小组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八)林业部门:负责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相改造和森林生态提升工作;配合领导小组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此前我市印发的支持政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文明确支持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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