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十三届市政府第99次党组会议、十三届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市委十二届第154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茂府通〔2024〕3号)(以下简称《补偿标准》),茂名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17日公布《补偿标准》,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为做好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有关工作,现做出以下补充通知:
依据《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规〔2024〕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实施办法》施行前全部或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项目,相关补偿标准仍按茂府〔2012〕104号文执行;《实施办法》施行前未开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项目,相关补偿标准按《补偿标准》执行。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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