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自然资规〔202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自然资源局联系。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1日
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编制目的】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茂名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 二 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茂名市市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调整,县(市)可参照执行。“三旧”改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三 条 【编制体系】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立“分层管控、分类调整、动态维护”的制度,分为“控规单元、地块”两个层级,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分层管控、动态平衡。
“控规单元”应确定单元主导功能、计容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人口规模、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道路交通、工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地块开发细则(地块图则)”应进一步落实和细化规划指标和管控要求,依据控规单元的管控要求,确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兼容性、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线、配套设施、出入口方位、地下空间开发等内容。
第 四 条 【法定地位】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第 五 条 【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六 条 【经费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经费应当按照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 七 条 【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辖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 八 条 【单元划定原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结合行政区划、城镇功能等划分用地面积合理、相对稳定的控规单元,控规单元以主次干路、自然边界围合划定,应避免单元划定不合理导致后续控规调整产生的负面效应。单元面积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以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等功能为主的生活区,建成区单元面积以0.3-1平方公里为宜,新区单元面积以1-3平方公里为宜;
(二)对于以物流仓储、工业用地为主导的产业区,单元面积以3-6平方公里为宜。
第 九 条 【留白用地】发展意图暂不清晰的地块,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作留白处理。留白用地必须以保障公共利益、严守规划底线、落实上位规划要求为前提。留白用地负面清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 十 条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分期、分批地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的来源有:
(一)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茂名市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二)各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经市分管自然资源的工作的领导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编制项目。
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承担编制任务。
第 十二 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前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设计,以确定其特殊控制标准。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 十三 条 【草案审查】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征求规划控制区所在地政府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组织召开由专家参加的审查会。
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审查意见并校核与相关部门的专业规划衔接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第 十四 条 【批前公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示,同时在规划区域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征询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众对公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 十五 条 【成果审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完善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市规划委员会或下设的控规专业委员会审议,并附部门、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 十六 条 【批后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有关规定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备案与归档】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应包括现状调研资料、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文件存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按有关规定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 十八 条 【第三方审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第三方技术审查对其审查结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诚信名单。第三方审查工作规程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 十九 条 【成果入库】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按程序纳入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入库和维护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第 二十 条 【修改类型】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确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分别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三种程序实施。
第 二十一 条 【控规修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一)市、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
(二)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缺陷,经评估确有必要修改的;
(三)调整范围占原控制性详细规划面积50%以上,或总面积在 100公顷以上;
(四)因政府土地储备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有重大调整的;
(五)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局部调整】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一)用地性质调整
1.公益性用地:其他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之间相互调整;
2.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之间相互调整,不对周边环境造成额外的干扰、污染或安全隐患;工业、仓储中类用地之间的正向调整;在不影响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并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工业、仓储用地;
3.居住用地:在不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的前提下,将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商务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将商住混合用地调整为商业商务用地;政府储备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前提下,将商业商务用地、商住混合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4.混合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出让或划拨前,不增加居住用地人口、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混合用地兼容比例的调整。
(二)开发强度调整
1.公益性用地:土地出让前,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容积率的调整;
2.工业、仓储用地:土地出让前,在满足设施承载力并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工业控制线内容积率不超过3.0(其中“工改M1”容积率可放宽至不超过3.5)、线外不超过2.5的调整;(注:工改M1为M1及以下的工业用地改为M1)
3.新型产业用地:土地出让前,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不超过4.0的调整;
4.建设指标:在满足《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和超高层奖励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对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进行调整的。
(三)用地布局调整
1.地块置换:土地出让前,在不影响片区整体功能结构、不增加居住人口及不降低公益性设施服务水平与面积和可实施性且满足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位置的置换;
2.边界微调:在不增加居住人口、不减少公益性设施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地块边界的微调;
3.设施位置调整:在不降低设施服务水平和可实施性的前提下,调整除“邻避型、厌恶型设施”以外的附设设施位置;
4.留白用地转为确定: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将留白用地确定为公益性设施用地。
(四)规划控制线调整
道路调整:增加规划道路;不降低道路等级、不减少车行道数、不降低可实施性的前提下,调整道路线形、竖向等;在满足片区交通组织要求和交通承载力的前提下,因项目建设需要合并地块,取消城市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
第二十三条 【技术修正】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修正:
(一)依许可修正:公益性用地依据已批规划许可修正相关指标;
(二)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的调整:在不影响系统功能、不改变规划控制线等级和走向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需要,局部调整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或地块边界。
第 二十四 条 【调整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遵循“保障公益设施、支持产业发展、平衡建设总量”的原则,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不突破控规单元主导功能、住宅总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 二十五 条 【控规修编程序】属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应由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修改必要性论证,以公示方式征求规划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不少于十日,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 二十六 条 【控规局部调整程序】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由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草案和历次调整历史情况报告,并征求规划区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控规调整建议,确有必要的应同步开展城市设计研究;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整草案和历次调整历史情况报告进行审查。调整草案通过审查后,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将调整草案和历次调整历史情况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有重大异议的,应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三)控规局部调整草案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主管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将控规局部调整草案提请市规划委员会或下设的控规专业委员会审议;
(四)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审批通过的调整成果和历次调整历史情况予以公告,并定期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 二十七 条 【控规技术修正程序】属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由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修正建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规技术修正方案;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控规技术修正方案进行审查,征求规划区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征询控规技术修正方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方案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相关反馈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控规技术修正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执行局部调整、技术修正简易程序,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程序:
(一)突破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如不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以及城市安全等规划要求;
(二)涉及控规单元主导功能及建设总量,如突破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增加等要求;
(三)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如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内容;
(四)涉及降低设施服务水平的。如涉及降低设施(道路、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绿地)服务水平和实施性的情形;
(五)涉及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调整的;
(六)涉及公益性用地调整为非公益性用地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形。
第 二十九 条 【信息化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成果应纳入规划管理信息化系统,并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台账。
第五章 附则
第 三十 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第 三十一 条 本细则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录一:
一、“公益性用地”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内的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公益性设施”是指上述用地内可以建设的具体设施;“非公益性用地”是指除上述公益性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二、“邻避型、厌恶型设施”指公共厕所、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变电站、高压线、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火葬殡仪等有一定危险性与污染性、容易引发的公众抵触的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