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廉政风险防范的通知》,进一步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出台了《茂名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廉政风险防范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1〕14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
《茂名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调整管理办法》。
三、编制目的
改进控规编制方法、优化控规动态维护、提升控规审批效率、强化控规管理支撑,简化公益性设施以及工业用地的调整流程,提高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及产业项目用地保障能力。
四、主要内容及亮点
本《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一条政策措施。
第一章总则,对《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编制体系、法定地位、监督检查、经费保障作了规定。
第二章编制,明确控规编制的主要要求。明确控规编制主体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单元划定原则;提出对政府发展意图不明晰的地块进行留白处理;明确控规编制计划来源。
第三章审批,规定控规审批需具体流程和主要事项。控规审批应完成草案审查、批前公示、成果审批、批后公告、备案与归档、入库等环节;提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控规成果需满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成果数据标准化要求。
第四章控规修改,对接省自然资源厅《指导意见》的要求,将控规修改统一为修编、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三种类型,并对各类情形和审批程序作出详细阐释。
修编包含5种情形。修编需完成修改必要性论证,按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局部调整包含用地性质调整、开发强度调整、用地布局调整、规划控制线调整一共四类,细化共计14种情形,将符合要求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产业用地调整等密切影响生活生产的情形纳入局部调整,提升规划弹性。局部调整的编制程序较修编有所简化,将修改必要性论证和修改方案编制环节合并开展,进一步缩短了规划编制流程。
技术修正情形包含依许可修正、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的调整2类。技术修正的编制审批程序在局部调整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简化,技术修正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优化了审批流程,保障了规划弹性。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实施细则》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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