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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解读

日期:2024-02-23 16:40:46来源: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相关链接: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茂名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2〕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茂名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一)点状供地的概念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实施点状供地。

        (二)点状供地的适用范围

        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点状供地的负面清单

        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点状供地实施要点

        1.项目准入。乡村产业项目需实施点状供地的,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后续办理规划、用地、供地手续的依据。

        2.规划管理。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内可按相关规定做好规划衔接。

        3.用地报批。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积垂直开发。根据实际用地需求,可采取征转合一、征转分离、不转不征等方式实行分类审批管理。点状供地项目应优先使用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4.规划条件。项目用地可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用地规划条件;允许选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业点状供地项目,依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

        5.供地方式。点状供地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供应。可按规定合理设置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

        6.登记发证。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元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项目使用土地为多宗地的,可多宗申请一次提交,分宗发证,也可多宗一次性登记发证。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由开发主体整体持有,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不动产权证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中附记“该不动产属点状供地项目,应严格遵守不得单独按宗转让或抵押等限制规定”。

        7.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府及其部门方面原因无法实施或项目开发主体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发建设的,属地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处置,收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主张违约责任。

        三、工作展望

        《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审慎渐进的原则,稳妥推进点状供地实施工作,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成效,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及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并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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