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茂名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改革等工作的基础。通过农村不动产登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茂名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出台是政府积极贯彻以农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体现。茂名市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在扎实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现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用地手续不完善等历史遗留问题,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细则》充分听取了茂名市各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亮点:一是确定“三级确认”基本流程,对审批手续不全等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设年份等情况的认定,以村民小组、村委(居委)、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级确认的方法进行,更好地发挥了乡村基层组织和“村民自治”作用;二是明确对“房地一体”调查过程中涉及“三调”与“二调”地类信息不一致的宗地,以“三调”为准,同时强调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三是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以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为时间节点分阶段处理,同时强调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四是明确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的房屋以1982、1987、2015年为时间节点分阶段处理;五是明确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的房屋其宅基地登记面积原则,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宗地红线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六是明确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前,需回收注销旧证再办理新证。权利人未提供旧证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后,旧证一律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
《细则》适用于茂名市全市范围内“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对非法出售、转让宅基地,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宅基地登记,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批准、登记文件由相应职能部门按程序予以撤销或确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