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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部门解读

日期:2024-08-29 16:30:23来源:本网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印发实施,现将新《实施办法》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2〕104号)已施行多年亟待更新的实际情况,我市需加快修订市辖区(含茂南区和电白区行政辖区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在茂府〔2012〕104号文的规文基础上进行修订。

        总体文件框架对比原茂府〔2012〕104号文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文表述、安置标准和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更新。全文共六章,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安置方式共有4种,房屋征收安置的程序流程及现行三种安置方式(货币式安置、公寓式安置及自建式安置)继续沿用,主要是对安置标准进行修编调整,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新增了房券安置。

        修订内容要点前后对比:主要是对房屋征收安置中货币式安置的补偿标准、适用范围,公寓式安置中的安置方式、置换比例,自建式安置的适用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同时,增加了房券安置方式供选择。此外还结合上位法、规划体系调整和工作经验,对相关条文的表述进行了完善。

        三、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茂名市市辖区范围,市辖区指茂南区、电白区行政辖区范围。其他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辖区内的实施标准,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四、实施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五年,《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2〕104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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