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并形成《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广大市民和基层工作人员了解掌握该政策,现茂名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市场科科长岑志就本次修订相关内容和日常工作中常见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新《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2〕104号)已施行多年亟待更新的实际情况,我市需加快修订市辖区(含茂南区和电白区行政辖区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二、新《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有哪些区域?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茂名市市辖区范围,市辖区指茂南区、电白区行政辖区范围。其他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辖区内的实施标准,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三、新《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实施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在茂府〔2012〕104号文的规文基础上进行修订。
总体文件框架对比原茂府〔2012〕104号文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文表述、安置标准和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更新。全文共六章,三十七条。新《实施办法》安置方式共有4种,房屋征收安置的程序流程及现行三种安置方式(货币式安置、公寓式安置及自建式安置)继续沿用,主要是对安置标准进行修编调整。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新增了房券安置。
修订内容要点前后对比:主要是对房屋征收安置中货币式安置的补偿标准、适用范围,公寓式安置中的安置方式、置换比例,自建式安置的适用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同时,增加了房券安置方式供选择。此外还结合上位法、规划体系调整和工作经验,对相关条文的表述进行了完善。
四、新《实施办法》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五年,《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2〕104号)同步废止。
五、《实施办法》修订前后的新旧过渡如何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全部或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项目,相关补偿标准仍按茂府〔2012〕104号文执行;本办法施行前未开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茂名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