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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出台新修订《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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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出台新修订《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日期:2024-08-19 16:39:29来源:本网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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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出台新修订《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近日,茂名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用以指导茂名市市辖区范围(市辖区指茂南区、电白区行政辖区范围)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其他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辖区内的实施标准,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实施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在茂府〔2012〕104号文的规文基础上进行修订。总体文件框架对比原茂府〔2012〕104号文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文表述、安置标准和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更新。全文共六章,三十七条。

        新《实施办法》安置方式共有4种,房屋征收安置的程序流程及现行三种安置方式(货币式安置、公寓式安置及自建式安置)继续沿用,主要是对安置标准进行修编调整,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新增了房券安置。

        新《实施办法》的修订要点,主要是对房屋征收安置中货币式安置的补偿标准、适用范围,公寓式安置中的安置方式、置换比例,自建式安置的适用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同时,增加了房券安置方式供选择。此外还结合上位法、规划体系调整和工作经验,对相关条文的表述进行了完善。

        《实施办法》明确实施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五年,《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2〕104号)同步废止。

        《实施办法》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情况作为项目新旧过渡标准。本办法施行前全部或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项目,相关补偿标准仍按茂府〔2012〕104号文执行;本办法施行前未开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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